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验收条件及注意
作者: 时间:2014-11-01 浏览次数:786
4.4.1 集中报警控制器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控制器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2 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当其中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离不应小于1m。
c)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d)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面0.1一O.2m。
e)在墙体上安装时,要求同4.4.4。
检验类别:a) b) c) d) e)C
检验器具: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3 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等铭牌
技术要求:提供火灾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检验报告,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4.4.4 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区域报警控制器、楼层显示器、复示器安装在墙上时,其操作面中心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不宜大于1.65m。
b)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
c)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检验类别:a) b) 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4.5 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安装牢固、平稳、无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应采取加固措施。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6 柜内配线
技术要求:配线清晰、整齐、美观、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7 导线编号
技术要求:电缆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编号应与图纸符合,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8 接线端子的接线根数
技术要求: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子,其接线不应超过两根。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9 电缆芯和导线的余量
技术要求:电缆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0.2m的余量。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0 导线的绑扎
技术要求:导线应绑扎成束。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1 控制器接地
技术要求:控制器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线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4.4.12 控制器接地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接地应有标志,应明显、持久。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3 电源
技术要求:
a)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插头。
c)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检验类别:a) b) c)A
检验方法:目测。
4.4.14 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4.4.15 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4.4.16 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声级计。
检验方法: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4.17 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类别:a) b) c) d) e) f) g) h)A,i)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及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及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 况。
g)电源转换及指示灯功能: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4.4.18 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于备用状态。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将主电断开,使控制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此时备电电压值,然后恢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4.4.19 备用电源容量
技术要求: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当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回路时,所有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个回路,但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0min。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计时钟表。
检验方法:将控制器主电源断开,使控制器在备用供电的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工作8h,然后按技术要求,用试验器使一定数量的回路处于报警状态,用计时钟表记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时间,观察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时,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