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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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建筑工地现场消防隐患及防范

作者: 时间:2014-04-29 浏览次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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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线私拉乱接表象严峻
    修建工地要施工离不开电,但因为修建工地用电是临时性的,致使装置极不标准,电线私拉乱接表象严峻,特别是在工人宿舍和食堂,电线接头到处可见,因为电线移动频频,致使绝缘层破损,易导致短路导致火灾,更为严峻的是许多配电箱装置随意,都是安在木版上,有的甚至用木箱。
    二、工人文化较低,消防安全意识单薄
    据查询,修建工人文化水平遍及较低,关于消防安全常识,基本上是不知道,不把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绝大多数工人有侥幸心理,以为无所谓,即是烧起来,也无大问题,因为工人从事重体力活,下班疲劳睡觉不易醒,一旦发作火灾,发现不及时,很容易变成大灾。加之工人流动性较大,尤其是外来民工,往往是工程完后就走人,给安全训练工作增加难度。
    三、消防器件装备严峻不足,修建材料堆积凌乱,消防通道不畅
    在查询的一些工地中,除了少数较大的工地装备有少数的灭火器件外,在一些中、小型工地,底子无任何消防器件,一些施工地人员为图便利,将一些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到处堆积,构成消防通道不畅。一旦发作火灾很容易构成严峻后果。
    四、违章工作表象严峻。
    经过研判这些年很多修建工地火灾事例,能够发现违章工作导致的火灾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据查询,因为修建工人不固定,施工单位运用这些人员时,大都不过问有无上岗证,特别是对电气焊工作人员,在修建工地,常看到工人在忙电焊或气割,火花四溅,而周围则是些可燃物的情形。
    面临这很多的消防安全隐患,能够说,安全办理的失控为火魔“滋生”提供了杰出的“土壤”,值得欣慰的是,跟着公安部《61号令》的施行,为咱们解决对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部分联动,齐抓共管,共营安全的施工环境
    要严厉依照“谁主管、谁担任”的准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构成办理网络,实施奖惩兑现,公安部第61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则,修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担任,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担任。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担任,遵守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办理。对修建物部分改建、扩建和装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缔结合同中清晰各方对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担任。消防等职能部分要按各自法定责任,加强督察。
    二、加强对电气线路与明火的办理
    从这些年发作的火灾来看,电气火灾所占的份额相当大,因而,修建施工单位就必须加强电气线路的办理,严禁电线私拉乱,对工程施工用电,要严厉依照电气线路运用安全的需求,同时加强对民工宿舍、厨房用电用火的办理,应设安全员专门巡查工地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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