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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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作者: 时间:2014-04-22 浏览次数: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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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一、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一、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5.3条 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第3.5.4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4的规定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0m。
    注:①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门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8m。
        ②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3.5.5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
不设消防电梯。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