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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

作者:成都办消防手续 时间:2020-06-28 浏览次数: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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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部分重要内容成都消防手续公司整理如下: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标准执行情况、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

(五)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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