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应对森林火灾的防控能力,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行政村,各森林经营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重点检查乡镇、行政村森林消防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检查公墓、散坟集中分布区及敏感部位、风景区、国防设施区、易燃易爆区、火灾多发区等重点部位的管控工作;检查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操作性。
4、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重点检查防火各项管控措施是否落实;巡山护林员是否到岗到位;痴、呆、傻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监管措施是否到位等。
5、应急处置准备情况。重点检查扑火物资准备是否到位、是否充足、有否调试和检修;检查乡镇、重点村森林消防队伍是否训练到位,是否能快速出击并发挥骨干作用;检查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到岗到位,重点时期24小值班是否落实等。
6、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检查已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案件是否查明,肇事者是否及时处理。
7、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在森林防火期每月不少于4次,非防火期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2个行政村或2个森林经营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在防火重点时期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检查面100%,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1-3个行政村进行实地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结合防火实绩对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评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消防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员对责任村或区域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二)开展“平安清明”行动督查:每年在清明期间组织专项督查整治,促进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开展重点督查:对措施落实不够到位,火灾、火情多发的乡镇(街道)或单位实行重点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进行。
(一)明查采取“一听、二查、三看、四督促”的措施进行。“一听”:听取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工作情况汇报;“二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情况等;“三看”: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四督促”: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主要是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县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县林业局、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乡镇(街道)、森林经营单位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乡镇(街道),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火灾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火灾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
(三) 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
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会同县纪委、县监察局按照《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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