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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手续规定

作者: 时间:2019-08-20 浏览次数: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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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消防手续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手续

一、成都办消防手续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十一条。

2、《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沪社审改[2018]1号)。

二、成都办消防手续办理范围

(一)社会投资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直接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取得设计方案审批决定后,可依据《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消防咨询服务指南》向工程所辖消防支队申请消防咨询。

备注:1、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的规定,社会投资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

(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

(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2、社会投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中如包含装饰装修的设计,可直接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不再另行办理消防审核、备案手续。

3、社会投资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单独申报室内外装修消防设计、备案的,按照下述第(三)、(四)项规定执行。

(二)下列除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扩初设计审核应报市消防局窗口:

1、设有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6、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单栋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

7、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8、市建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消防部门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或者重要工程。

上述范围外的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直接将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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