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至6月30日,各级住建、消防部门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联合办公,互相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期间,审批材料由住建和消防部门双方审核人员共同签字,住建部门负责盖章;2019年7月1日起,相关工作由各级住建部门按职责单独完成。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移交承接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修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相关规定,此次承接的主要职责为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承接时间
2019年6月1日起,市、区(县)住建部门暂参照全市建筑工程监管的职责划分,承接上述职责。
三、关于职责交接期内的业务办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9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相关业务仍由消防部门办理,且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项目继续办结; 2019年6月2日至6月30日,各级住建、消防部门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联合办公,互相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期间,审批材料由住建和消防部门双方审核人员共同签字,住建部门负责盖章;2019年7月1日起,相关工作由各级住建部门按职责单独完成。
四、相关要求
(一)过渡期内,各级住建部门暂参照原消防部门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待上级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的规定后,各级住建部门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过渡期内,各级住建部门要选派精干人员,虚心向消防部门学习业务,确保在过渡期后能够独立熟练完成审批。
(三)住建部门承接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后,双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住建部门定期将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等相关提供给消防救援机构。
(四)在职责承接过渡期内,各级住建部门执法检查机构要加强对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监督检查,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处罚。
(五)职责移交期间,若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市住建局咨询电话:66605661;市消防支队电话:68967419、6896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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