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7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3号)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修订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18号)同时废止。
在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成都办消防手续、成都消防手续公司联合成都消防验收将2017版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总结如下:
1、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一般情况下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城市消防站辖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对于受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辖区面积;
4、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分布状况,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装备的配置;
5、特勤消防站应根据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灭火对象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宜靠近辖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