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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旅馆消防验收

作者: 时间:2018-08-06 浏览次数: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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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西涌沙滩旅游经营场所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消防验收服务便民的效能,为旅客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7月31日上午,分局党委委员、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大队长戴镇虎率大队验收民警,对西涌旅业区域仙人掌、海逸、浪琴湾、浅水湾、怡景、海景等六家海边旅馆主体及装修工程进行消防验收。  

期间,验收组认真对照图纸,对六家申报场所的总体布局、平面布置、防火间距、装修材料等进行查看,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了现场测试,随机抽查了客房内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应急设施、感烟探测器等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备,并对发现的问题当场向经营业主进行反馈, 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建议。

成都消防验收整理了关于旅馆消防验收的资料和手续,供大家参考学习: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详细规定如下: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参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