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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调整

作者: 时间:2018-06-20 浏览次数: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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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

  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2018年第11号〕

  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做出如下改革调整:

  一、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2)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见附件3),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

  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3.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详见今日微信第2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

  2018年6月11日

成都消防验收: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生产者(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为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