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是否可以营业呢?据成都消防咨询公司专业团队人员介绍:《消防法》是一部强制性的法令法规,未经消防审核通过,擅自营业的,可采取查封等措施。
大型商场消防验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常见的、直接地威胁到群众安全生产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所以,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应起的重要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
根据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灾的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灾难,“2018年1月14日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一家食品企业发生火灾,致4人死亡。”“2017年11月18日,北京大兴西红门新建二村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8人受伤。” 2015年2月5日13时51分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义乌商品城四楼仓库发生的火灾事故。截至2015年2月6日上午,该事故已造成17人死亡(已确认身份10名)、1名消防官兵受重伤。”以上案例可见火灾发生是多么的触目惊心,可见消防安全与预防是多么的重要!
成都消防验收提醒到,全国大型商场发生火灾的案例很多,其中位于大同市南郊区的现代家私城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商场先后发生过三次火灾,却一直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至今仍在营业,火灾发生后致使经营商户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什么这些商场营业前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就可以营业呢?在大同商场火灾发生频率之高,难道就没能引起消防部门的警示吗?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消防法作为一部强制性的法令法规,是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至于商场没有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合格证》是不得投入使用经营,使用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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