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于10月29日发布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
成都办消防手续了解到,近年来,城乡火灾事故普遍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较为宏观,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不够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法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办法》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顽症”开出了“良方”。
一、《办法》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总原则。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明确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五,明确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省、市、县、乡镇四级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
在共同责任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不同层级政府在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等7个方面的共同职责。在省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宏观管理,明确了加强地方立法、加大消防投入等4项职责;在市、县级政府层面,突出了具体执行,明确了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7项职责;在乡镇政府层面,突出了群防群治,明确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7项职责。
三、《办法》明确和细化了行业部门的管理责任。
《办法》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区分两大类分别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一类,对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公安、教育、民政等13个部门,要求在加强行业监管的同时,在各自的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类,对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改、科技、工信等25个部门,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办法》从严界定了单位的主体责任。
《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将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3大类,分别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对一般单位,提出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资金投入等7项职责。对重点单位,从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消防档案等6个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火灾高危单位,明确在履行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职责的同时,增加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等6项职责。
五、《办法》在保障责任落实方面提出许多“硬”措施。
《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同时,《办法》首次明确了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明确一般亡人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