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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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抽查后需提交的资料

作者: 时间:2017-08-16 浏览次数: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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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办消防手续提示:消防验收申报条件被抽查到的建筑工程方(单位)应收到被抽查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消防验收需要提交的资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需按手印);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指定代理人的,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其它组织的营业热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件复印件;

  3 、工程竣工后提供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计的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电气安全检查检测报告书》合格证明;

  5、提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消防设施、防火材料、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文件;

  7、施工、检测单位、工程监理的资质等级和合法身份证明证明文件;

  8、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应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9、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