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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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规定七类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作者: 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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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日前,安监总局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规定强调,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分为七类:

  一是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二是临时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三是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工具;

  四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五是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六是加处罚款;

  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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