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法规政策

消防工程防火设计依据和注意事项

作者: 时间:2014-07-01 浏览次数: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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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规划原则及规划依据
   《修建防火规划标准》(GB50016-2006)
  《高层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50045-95(2005年版)
  《主动喷水救活体系规划标准》GB50084-2001(2005年版)
  《修建救活器装备规划标准》(GB50140-2005)
  《修建内部装饰规划防火标准》(GB50222-95)
  《消防安全分散象征规划标准》(GBJ1-611-20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划标准》GB50019-20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243-2002
  1.2室内装饰规划应遵从原土建规划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各项防火办法。
  1.3因为修建内部装饰规划所触及的资料规模较广,有些不行能在规模中均被包含,所以在规划时除了有必要契合修建内部装饰规划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则外,尚应契合现行的有关国家规划标准和
  强制性标准的需求。
  1.4装饰施工注意事项
  (1)每层确保有畅通的出口通向分散楼梯,在安全出口处及分散楼梯处均设有分散指示灯及显着象征,内装饰不该阻碍消防设施和分散走道的正常运用。
  (2)修建内部消火栓门不该被饰物遮盖,消火栓门四周的资料色彩应有显着区别。
  (3)装饰时依据原有的喷淋主管网结合实际规划均匀调整晒水喷头位置,缺乏喷水维护面积的区域应添加晒水喷头。
  (4)当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资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维护办法,灯饰运用的资料的焚烧功能不该低于B1级。
  (5)所选织物应进行防火阻燃处置。
  (6)配电箱安装在不低于B1级的装饰资料上。
  (7)灾事端照明和分散指示象征可选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可是接连供电时刻不该低于30min。
  (8)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焚烧体构造内且维护层厚度不该小于30mm; 明敷时(包含敷设在吊顶内),应穿有防火维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维护的封闭式金属线
  槽。
  (9)消防用电设备应选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显着象征;消防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载维护作用于信号,不切断电路。
  (10)其他施工工序、工艺应遵从国家有关消防规则。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