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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作者: 时间:2014-03-13 浏览次数: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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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三、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个2份。

    2、《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原件1份。

    3、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3份。

    4、竣工图纸或建筑工程图纸(建施、水施、设施、电施、装修)一套。

    5、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盖章注明意见)。

    6、填报《施工单位统计表》。

    7、填报《工程使用性质登记表》。

    8、填报《加油(气)站基本情况报表》。

    9、消防公司的施工资质复印件1份。

   10、建设单位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的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的复印件。

    11、提供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该记录应由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12、提供消防系统所用管材、电缆线等材料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并由监理公司盖章确认。

    13、提供监理单位关于该工程的《消防检查意见》(监理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14、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的场所《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15、提供所有消防产品的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

    16、以上资料一律采用A4纸张。

    17、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的真实性负责。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法人章确认。

    四、办事程序:

    1、到历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外服务大厅领取申报表。

    2、备齐所需资料,如实填写申报表,到窗口申报。

    3、窗口在收到齐全资料后,转送消防局防火监督处重点科。

    4、科室将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查看,然后出具相关意见。

    五、办结时限:

    消防部门从收齐图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工程从收齐图纸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申报资料不齐的,列出所缺清单,一次性告知单位补齐。以上项目办理不收费。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