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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12-31 浏览次数: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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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广电局、安全监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全监管等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据悉,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全监管等部门充分认识宣传普及消防常识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主体责任,努力营造宣贯消防常识浓厚氛围。

  通知要求各地加深对《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主要内容的理解认识,广大公安民警尤其是消防官兵要做到了解熟记内容,充分发挥消防常识宣传员、辅导员的作用。要集中组织消防志愿者学习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并通过他们广泛发放印有《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的宣传品。要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并运用消息、通讯、评论、图片、视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充分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主要内容。利用现有公交视频、楼宇电视等传播媒介滚动播放。要深入社区、农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广泛张贴《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宣传海报,深入普及防灾避险常识。各级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安监等部门要发挥自办媒体主渠道作用,采取刊登全文、深度解读等形式,系统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要利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等重大节日开展1次以上以传播《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使广大社会群众尤其是中小学生都能够学习掌握自防自救知识,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