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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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作者:成都消防手续公司 时间:2026-03-04 浏览次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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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其主要作用是在火灾时正常照明系统不能再提供照明的情况下,为人员安全疏散、特殊岗位坚持工作以及灭火救援行动提供保障。下面为大家讲解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建规》第11.3.1条规定: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规》第11.3.4条规定: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建规》第11.3.5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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