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间距
1.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之间不应存在扩建屋顶、雨棚、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闭连廊等改变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二)消防车道
1.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2.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3.消防车道两侧、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4.回车场地面及周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的障碍物。
5.控制车辆、人员进出的栅栏、栏杆等应具有紧急情况下开启的措施。
(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2.为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3.为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志。
4.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二、平面布置
(一)一般要求
1.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旅馆除外)的经营、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库房(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除外)。
4.公众聚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5.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7.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8.公众聚集场所附属的冷库应设置在地上,确需设在地下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隔热材料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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