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基础结构工程50年。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公共设备已经过了保修期,维修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小区内的公共设备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费用应由业主共同承担,物业则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如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对公共设备的维修责任,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维修费用超出合同范围,物业可协助业主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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