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法规政策

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法律责任

作者:成都代办消防手续公司 时间:2025-03-25 浏览次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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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理方式

我县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核验原件,留存盖章复印件1份);

3.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情况专栏注明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论合格)

4.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此业务时提供 )

注: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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