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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作者:成都消防咨询公司 时间:2023-03-10 浏览次数: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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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成都消防施工提示,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二、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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