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 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 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 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 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 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 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 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 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 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 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 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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