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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的10点设计要求

作者:成都代办消防手续公司 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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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消防手续公司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四、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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